- 【发布单位】作者:袁定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27 14:02: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7项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条例》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之一。2009年3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提出“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与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负责《暂行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在全面分析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厘清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中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课题组起草了《条例》,广泛征求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为确保《条例》制定的科学性、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条例》共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
在职责职权方面,《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取消了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
在组织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和管理内容,强化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队伍体制特点;对司法警察的编制、准入资格、职务序列、录用、晋升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科学准确的表述。根据《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
在警务保障方面,《条例》除了对司法警察经费来源、警用装备、工资福利等做出细化和明确之外,还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处理做出规定。
《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各级人民法院多年来对司法警务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科学思考,回应了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科学发展的新需求、新期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贯彻落实,并根据《条例》适时出台解答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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