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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设立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行政许可-
  • 【发布单位】作者:卫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9 11:17: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设立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行政许可-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法律明确,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法律还对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下老年人的安置问题作出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依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国家层面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多元主体兴办养老机构,实施全国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工程,努力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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