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1-04 09:43: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在校生为他人代写论文将被开除学籍-指导教师学校都将受罚
被网友称为对论文作假的“史上最严处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论文作假者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而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者以及作假者的指导教师、学校等也将面临处罚。
办法规定,出现以下5种情形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办法明确,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帮忙作假者也将受到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办法规定:“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其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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