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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集体研究”形式渎职犯罪将不再“抓小放大”-特别强调从严惩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
  •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1-09 07:4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集体研究”形式渎职犯罪将不再“抓小放大”-特别强调从严惩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8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全文共10条,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

 

       首先,该司法解释细化甚至量化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为贯彻惩防并举方针,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予以加重处罚。

 

       其次,该司法解释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明确规定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而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个别案件的“抓小放大”现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为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特别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渎职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问题。

 

       在为该司法解释发布工作而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渎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变化,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日益凸显,亟须有关机关予以明确。为此,“两高”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论证,出台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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