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一日
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为进 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办公网络的 作用,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发公文时形成的,并符合本规定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第四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科(以下简称电子政 务科)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政 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主管本地、本部门的电子公 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 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办公网络向联网单位发送的公文 、传真电报、便函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府办公 网络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 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章 电子公文传输
第七条 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及传真电报;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 办公室文件、传真电报、信函等;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 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
第八条 电子公文一般采用S2格式或其他指定格式。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设备(联网工作站)一般包括:
(一)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接入设备;
(二)联网和公文处理软件;
(三)汉字传呼机。
第十条 电子公文传输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以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非急办件 )的传输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市政府急办公文(传真电报、会 议通知等)的传输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秘书科 )负责电子公文日常接收、发送和办理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选配 1―2名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政府联网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每个 工作日上、下午各联网一次,收到公文应及时签收和办理;管理人员要 随身携带传呼机并保持24小时正常开机,收到应急寻呼信息时要尽快上 网收文处理,不得延误。
(四)电子政务科要随时监控公文传输系统运行情况;当联网工作站 出现设备和系统故障或设备配置不全、传呼欠费停机及无专人管理等 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接收公文时,应及时对该单位暂停传输,按非联网单 位发文;如10日内仍不能正常接收,将取消该单位收文用户。
(五)不属于本规定传输范围的电子公文的传输申请,需经市政府办 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或授权,由电子政务科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对擅自越权传输的电子文件,受文单位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一般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发文前要将电子公文主要内容和受文单位进行登记;
(二)按照技术要求对电子公文进行规范化处理;
(三)将电子公文归档政府电子数据库;
(四)通过政府网络向受文单位发送电子公文。
第十二条 市政府急办电子公文的传输程序。
(一)发文前管理人员要将电子公文与纸质件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准 确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公文承办人员应认真对文件的主要内容、承办 单位及联系人和电话进行登记,发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后进入发 文程序;
(三)发文时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范围发送,并认真核对受文单位( 未联网单位由公文承办方印发纸质件);对时限在48小时内或节假日、 公休日及星期一的电子公文,要立即传呼通知受文单位尽快接收; (四)发文后必须随时调度公文接收情况,对接收迟缓的单位要及时 传呼催办;对已到最后时限尚未接收公文的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尽快通 知公文承办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五)急办公文接收的最后时限,县市区为电文时限前2小时,市直单 位为电文时限前半小时; (六)发文管理人员对特殊相关事宜,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通信和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电子公文传输必须在政府办公网络电子邮件系统 平台上进行,使用市政府统一配置的办公应用软件和相关程序;市政府 办公室按照统一规范为联网单位配置公文收发专用邮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通 信平台、传输网络及电子公文收发设备的管理,充实技术力量,提供资 金支持;对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出现的故障要及时处理,确实无法修复时 ,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电子政务科。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科要根据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实际需要,做好联 网工作站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 作能力,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电子公文传输 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密级以上文件不得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一般不得加电子公章,确需时,要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八条 要妥善保管联网软件和操作说明,不得复制或借给他人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国际 互联网联接,未经批准也不得与其他网络相连接。联网工作站要安装防 病毒软件,随时对数据盘进行杀毒。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章 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科定期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重点检查制度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管理、安全措施等,对不 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电子公文接收情况月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接收公 文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主观原因殆误工作的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 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