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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获批准-城市供热实行许可证制
  •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07 10:45: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获批准-城市供热实行许可证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查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根据条例,为适应城市供热需求,将取消城市特许经营制度,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规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乌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条例明确了热力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含计量器具)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含阀门井)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

条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24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天数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用户供热费;用热户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违者将由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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