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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让烈士精神永续传承-——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崔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05 10:03: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让烈士精神永续传承-——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褒扬烈士而修建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既是弘扬烈士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承载党和人民群众深厚情感的实物载体。为了让烈士精神永续传承,民政部近日颁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此进行了解读。


国家现有烈士纪念设施2.5万座 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问:我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如何?为什么制定本《办法》?

答: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无数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矢志奋斗、英勇牺牲。为缅怀和纪念为国家和人民牺牲的烈士,目前国家建立了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设立4151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2011年7月,国务院新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改称为“烈士纪念设施”。1995年7月,民政部颁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依据已发生变化。同时,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于新时期烈士褒扬工作的需要,亟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调整完善。为进一步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民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问: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与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相比有哪些突出变化?

答: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在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设立了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二是明确了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条件;三是明确了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方法和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改建、扩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五是提出了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六是严格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四种情形可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问:为什么要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如何分级?

答:我国烈士纪念设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为有效进行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这一体系的设立,既是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各级民政部门责任的明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问: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是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问:烈士纪念设施如何划定保护标志和范围?

答:烈士纪念设施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资源,不可再生,需要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问: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为明确相关批准程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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