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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弃婴需报公安民政 死胎禁做医疗废物
  • 【发布单位】作者:吕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05 12:46: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弃婴需报公安民政 死胎禁做医疗废物

国家卫生计生委4日公布的《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管理制度要求,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了问题,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据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和临床工作实际提出了工作要求。包括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产科医护人员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分娩现场应当配备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和药品,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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