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的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国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诸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及公安、质检、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各相关部门的相应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一年多来,各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真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相关部委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我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避免相关部门在职责上的交叉,推动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相互协调与配合,现就明确我市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经委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储存)、使用及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和储存数量、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及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单位的综合审查和批准证书的审批发放。
(三)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批准许可工作。
(四)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核点审查和生产批准证书的颁发。
(五)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批准证书的审批发放。
(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综合审查和定点证书的审批发放。
(七)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八)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备案。
(三)负责审查核发全市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四)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发放全市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二)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市环保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调查全市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负责全市有毒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四)负责全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五)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统一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五、天津铁路分局依法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民航天津市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全市民用航空公司和民用航空器的危险化学品的航空运输安全。
七、市交通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内河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运输工具技术性能检测工作。
(二)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内河水路运输单位资质认定和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
(四)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质认定和批准许可工作。
八、天津海事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以外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
(二)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以外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以外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九、市卫生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责令消除隐患。
(四)负责对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五)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六)负责对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审核、验收。
(七)负责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从业高毒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八)负责对职业中毒危害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进行危险化学品防治知识培训。
(十)负责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和医学观察。
十、市工商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负责工商年检工作。
(二)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十一、市邮政局依法负责全市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的发放。
十三、市药监局依法负责毒性原料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设施的审查。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设施的审查。
(四)按照市经委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六)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市经委委托的上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并按照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经市经委委托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相关文件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市经委)审查、备案。
十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是一项较长时期的重要工作,全市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步调,协调工作,全面落实《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和《通知》中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切实抓好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十六、全市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上述各项监督管理职责,要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规范监管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切实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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