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胡浩 王思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2-25 07:46: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设置禁区莫让民众“被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广告法修订草案
“垃圾”广告、虚假广告强行霸占人们的时间,有的不仅是自己谋财,更是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命,“要防止广大民众‘被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认为,广告法应当设立“禁区”,保护公众利益。
——药品医疗广告莫误导。
第二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对于这一修改,全国人大代表许虹表示赞成,并建议再增一条禁令,“禁止在电台、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利用健康讲座、专题、专栏节目发布与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功效,有效率、治疗率等有关的医疗广告内容或用语”。
“一些人工流产、美容整形等广告夸大或者虚假宣传,诱导女性进行轻率的和不必要的消费,给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陈秀榕委员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有利于规范广告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增加对人工流产、美容整形、化妆品广告的具体准则,明确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草广告莫“变形”。
烟草广告由于种种禁令限制,往往改头换面,以隐晦的冠名、赞助、品牌延伸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对此,罗亮权委员建议增加三条要求,一是“禁止在销售烟草制品场所发布烟草广告、陈列烟草制品,禁止利用烟盒包装做广告”;二是增加“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手段和可能对烟草制品特性、健康影响、危害和释放物等信息产生错误印象的图文和方法宣传推销烟草制品”;三是“禁止烟草企业利用品牌和品牌共享手段直接或间接宣传推销烟草制品”。
谢小军委员等则建议,“除在烟草专卖店内,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
——手机短信、互联网广告莫“强迫收看”。
“我的手机一天至少收一二十条广告,许多不是为消费者服务,而是侵犯消费者权益。”韩晓武委员列举了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些做法,如德国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香港规定香港市民可以登记确定自己拒收非邀请商业电子信息的权利,发广告的人如果向登记拒收的市民匿名发信或者不在信中提供取消接收的选项,就要受到惩处。他建议,在广告法中进一步把对违法广告受害人的保护体现出来。
“微信是未来广告一个重要的渠道,在这方面的管理没有得到更多的体现。因为80后、90后群体看报纸非常少了,未来微信的广告是非常大的。现在这块不知道由哪个部门来专门管理,这是否需要单独的立法作为一个重点来看待?”全国人大代表侯玉雯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公益广告莫“缺位”。
“好的公益广告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很大,但是这样的广告太少了。”黄献中委员说,借修订广告法的契机,应当对广告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净化广告市场,给年轻人提供一个更好的励志生活环境。此次修订草案提出,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应该按时长和版面发布公益广告。“这是对的,建议政府对制作、传播优秀公益广告要大力支持、奖励、鼓励,使得做公益广告的人既有法可依,又有这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梁胜利委员同样建议增加公益广告,“现在我们的媒体让出太多时间、空间给商业化,我认为应该规定大众传媒的公益广告‘黄金’版面和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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