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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邮政局拟出新规 用户寄快件拒绝当面验视可不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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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2-26 15:48: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邮政局拟出新规 用户寄快件拒绝当面验视可不收寄-

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国家邮政局就《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发现有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等9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收寄。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工作责任制,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户应当积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工作。邮件、快件交寄时已经封装的,应当主动拆开封装,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

《征求意见稿》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发现有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等9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收寄。

(一)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不完整的;

(三)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填报的内容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填报的内容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重新填写的;

(四)用户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寄物品,或者在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寄物品的;

(五)用户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

(六)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七)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不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或不能确保内件安全的;

(八)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户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寄递的化学品。 用户交寄普通化学品,应当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封装化学品必须符合寄递安全要求。对用户交寄的普通化学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专门的营业场所或安排专门人员收寄验视。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户交寄易碎或有防潮、保鲜、保质期限、限时送达等特别要求的物品,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注明,并当面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说明情况;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在邮件、快件外包装上加注醒目标识。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寄验视应急处置机制,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和保障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收寄验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按规定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严格执行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相关规定,并加大收寄验视督查力度,全面检查本企业的收寄验视情况。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户违反本规定,未如实说明交寄物品名称、类别或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限寄物品或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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