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许祖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7-28 10:32: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禁止以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 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
保健用品经营、快递服务和培训服务等是近年来消费权益纠纷较多的领域。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27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这些领域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对产品功效的介绍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的重量、数量,明确违约责任,并要求发件人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保障快件的寄递安全。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对培训服务进行了规范。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培训;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等。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7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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