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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个人混投生活垃圾 或最高罚款200元-
  • 【发布单位】作者:罗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8-30 19:03: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羊城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个人混投生活垃圾 或最高罚款200元-

昨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草案》明确,个人混投生活垃圾或处以最高二百元罚款。同时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单位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草案》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焚烧、堆放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堆放或者混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同时规定,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以及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管理者投放餐厨垃圾应当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单独分类投放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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