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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97号
  • 【发布日期】2003-09-05
  • 【生效日期】2003-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河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办字[2003]97号)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河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发改委 省国资委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环保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7号)精神,定于2003年8月至12月上旬,在石家庄等9个市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危害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油气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刑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关停并转一批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9个市,70个涉油、县(市、区)。
(二)整治的重点地区。
献县、沧县、南皮县、东光县、吴桥县、任丘市、河间市、黄骅市、涿州市、雄县、唐海县、滦南县、柏乡县、深州市、饶阳县。
(三)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地方小炼油厂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屡禁不止问题;
3、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问题;
4、侵权打井、非法开采及破坏性开采油气资源问题;
5、私拉乱接、非法占用油气田电气资源问题;6、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7、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四)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非法开采油气资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6、涉油犯罪团伙;
7、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田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8、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田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9、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从现在起至11月20日)。
相关市县和油区各部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涉油大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取缔非法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整顿和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同时,要本着边整、边改、边建的思想,开展石油企业治安保卫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2月5日)。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对本市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整治工作责任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并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影响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有关市、县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的所有涉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一批大案要案,分级挂牌督办,明确主攻方向,落实办案责任,组织优势警力进行破案攻坚。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批。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清理整治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
1、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油气田区域及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非法采油井点、地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化油点及其他寄生性厂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的底数,并登记造册。对各类非法厂点坚决取缔,拆除设施设备,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地方小炼油厂。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目前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收赃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2、采取各种手段,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截断不法分子非法贩运、收购原油的渠道。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发现一个查扣一个,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同时要一查到底,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3、大力整顿本地区的加油站点和油品零售网点,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油品的行为。
(四)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石油企业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2、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组织,加强专群结合的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石油企业要加大管道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巡线检查,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油气井、油气联合站、油气罐区、油库等重要设施,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3、建立石油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联动机制。各设区市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要针对行政区域结合部涉油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协调开展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区域联动、整体作战。
(六)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在专项活动中,省政府有关部门将联合发布整治通告,设立举报电话,各市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要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公开曝光一批案件、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成立河北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柳宝全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赵国昌、省公安厅厅长俞定海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华北油田公司、大港油田南部油区开发公司、冀东油田、沧州输油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河北省天然气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厅副厅长曹爱平担任。有关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1、公安机关要加大涉油案件侦办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原油行为;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生产秩序整顿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油区用电秩序。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管道使用企业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进行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安全状况,并做好输油气管道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检验工作,以保证管道安全运行。
3、监察机关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6、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沙取土等危及石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石油企业制定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7、石油企业加强安全保卫、油品营销管理和职工教育工作。发动职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取缔非法厂点。
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整治力度。对领导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整治期间发现属于本部门、本企业的违法问题,要严格自查自纠,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有关市在专项行动期间,要于每月5日、20日前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1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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