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无锡:18单位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卢志坚 和建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1-12 19:07: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无锡:18单位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与市公安、教育、民政等17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猥亵、故意伤害、杀害等事件时有发生,大部分作案手法较为隐蔽,加之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很容易被忽视,从而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为了让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工作,也为了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出台了《意见》。

《意见》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害、死亡的,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同时向检察院通报情况,且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社会高度关注或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负有报告义务的民政、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