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函
内务部优抚局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函
(内优局(55)字第374号1955年9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1955年8月23日(55)民优字第111号函悉。关于部队军官改薪后的家属待遇等问题,国务院曾于1955年5月和7月先后电示各省(市)、(区)人民委员会,对部队现役军官及职工从1955年起改为薪金制后,一律不作农业人口计算,并取消代耕,停止其家属一切实物优待和子女入学补助等。但对原来享受代耕的军官家属,为不影响其生产,可在已种作物收获后,即行停止,今后不再代耕。对已改薪取消代耕和实物补助的军官家属,当地政府今后仍应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互助组,以保证他们的土地及时耕种。现役士兵不论是义务兵还是志愿兵,一律仍作农业人口计算,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其家属仍应享受代耕和一切实物补助之优待。家住乡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在计算农业税时,仍应将烈士名额算入本户口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转业到地方工作的部队排以上干部)从七月一日实行工资制后,其家属原享受代耕和物质优待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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