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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办理各国在华专家公费医疗预防几项规定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6]卫医崔字第50号
  • 【发布日期】1956-01-26
  • 【生效日期】195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办理各国在华专家公费医疗预防几项规定

卫生部关于办理各国在华专家公费医疗预防几项规定

(〔56〕卫医崔字第50号)

根据国务院1955年12月19日电报指示:“关于在我国工作的苏联、人民民主及资本主义国家专家及其家属的医疗预防问题,自1956年起由卫生部统筹办理。”该项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专家的身体健康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亦有重要的国际意义。因此,各级卫生部门必须切实做好这一项工作。兹提出下列规定,希遵照执行。

医疗方面



一、各国在华专家(包括眷属)医疗问题在卫生部统一掌握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分别管理,在各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各国专家及家属其公费医疗预防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办理;在京工作者由本部保健局负责办理;在国防系统工作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卫生部负责办理。

二、各地卫生厅(局)必须指定技术设备条件最好医疗机构划出专门病床指定专责医师为专家进行住院、门诊医疗和日常保健工作。在诊疗手续上应尽量给予专家方便。

三、在专家的治疗过程中,除必须给予技术优良的诊疗,使其早日恢复健康外,还必须做好保卫工作。

四、为了专家的医疗方便,由本部统一制定全国通用的公费医疗证,专家持证除原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外,还可在全国各地医疗证,专家持此证除原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外,还可在全国各地指定为专家公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诊。在专家医疗证尚未颁发以前,仍按1955年原有手续就诊。

经费方面


一、专家的公费医疗所需经费,自1956年度起,分别列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预算。其具体管理和领报关系如下:
(一)中央: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凭统一医疗证治疗,按期向卫生部保健局办理结算手续。
(二)省、直辖市、自治区: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凭统一医疗证治疗,按期向卫生厅(局)或指定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二、为了便于在治疗上妥善安排,在经费上保证供给和正确结算,对专家人数增减资料,中央级的由专家工作局;地方的由省(市、自治区)专家工作处(科)按期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供。

三、专家出差到其他地区工作时,得不受该地区个别规定的限制,必须予以优先治疗,其所需费用由该医疗机构向当地主管卫生部门或指定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报销。

195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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