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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本部直属医疗机构与其 医疗任务移交北京市统一领导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6]卫厅秘徐字第422号
  • 【发布日期】1956-08-31
  • 【生效日期】1956-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本部直属医疗机构与其 医疗任务移交北京市统一领导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本部直属医疗机构与其
医疗任务移交北京市统一领导管理的通知

(〔56〕卫厅秘徐字第422号)

一、为了使在首都的医疗预防工作得到统盘规划,合理安排,以便更好地逐步施行地段分工医疗的原则,进一步的作好国家干部及人民群众的医疗预防工作,卫生部与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共同报经国务院以“国秘齐字第194号”文批准,将本部直属第一、二、三、四、六、七中直医院、结核病院、结核病疗养院、结核病防治所、中南海门诊部、三里河门诊部、第一医院护士学校、北京医学院附属产科医院以及中共中央机关单位各所属医务科、所等单位及其所担负的中央一级干部的公费医疗任务(司局长及十级以上等干部仍留本部管理)自1956年9月1日全部正式移交给北京市公共卫生局领导,管理该项工作的本部机关卫生处(一部分人员)亦一并交北京市领导。今后有关公费医疗方面的工作径由北京市卫生局或其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将本部上述中直医疗机构与任务移交北京市以后,卫生部机关卫生处移本部内办公,由医疗预防司领导。其任务:①具体管理北戴河中直疗养院、小汤山疗养院、机动医疗队等不移交的医疗预防机构;②管理司、局长及八至十级等干部的医疗任务(将来包括相当以上干部的高级专家医疗任务,办法另订);③管理中央各部全国性各类会议及各国访华代表团、华侨归国观光团、少数民族参观等机动医疗任务;④管理各省市卫生厅、局介绍来京治疗疑难患者的处理等。今后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即可经本部机关卫生处联系办理。

三、以上机构与任务虽有新的变动与划分,但在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颁发前,均仍照原规定执行。

195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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