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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 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10178号
  • 【发布日期】1956-10-11
  • 【生效日期】1956-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 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
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1日法研字第10178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司法部转来延吉县人民法院越级请示一件,所请示的六个问题,除第四个问题已由司法部答复外,本院对其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你院代转达:
关于第一个问题:朝鲜公民来函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其配偶为中国人,且在中国居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审判程序依法处理。但在受理前和处理时,应与当地或附近外事部门取得联系。
关于第三个问题:朝鲜公民贩运鸦片,如其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应予审判;如果全在朝鲜境内,中国法院自无权审判;这种无权审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国,朝鲜政府要求引渡,可通过外事机关办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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