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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安洛阳江省级自然保护区 扩建并更名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16号
  • 【发布日期】2003-09-24
  • 【生效日期】2003-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安洛阳江省级自然保护区 扩建并更名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安洛阳江省级自然保护区
扩建并更名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办[2003]11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惠安洛阳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并更名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泉政文〔2003〕12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安洛阳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并更名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大后保护区总面积为7039公顷。范围为东至秀涂内侧至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河段拟建沿海大通道新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红树林、珍稀鸟类、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

二、要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大纲》,合理划分保护区功能区,组织范围勘界,经审定后予以公告。同时,抓紧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程序论证、报批。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严格实施保护区规划,严禁在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性和破坏性开发活动;在实验区内进行围垦造地(养殖)、滩涂开发利用、滨海旅游及海洋工程建设等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的有关规定。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完善保护区管护设施,切实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好、建设好、保护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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