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 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 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
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
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1957年9月20日法研字第198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四月二十三日第75号及七月十二日报告均悉。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审判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宜进行缺席审判。遇到此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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