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8-02-16
  • 【生效日期】1958-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6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 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 婚姻法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母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 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