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 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
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年2月12日(62)法行字第21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报告称: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该院向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或代讯当事人,往往对当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难,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情况。另外,我院也不断接到一些法院来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对被委托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为讯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不作答复,因此要求我院代为催办。这种情况,都影响了原办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请你院转告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传讯当事人或关系人,或者送达审判文书时,应将被调查、送达或被传讯的人姓名、住址和有关情况,详细写清楚,以减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难;受委托的法院,应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迅速、认真的办理,无法办理的事情,也应给委托的法院说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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