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 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
罪犯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5月17日(63)法研字第5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三月十五日(63)刑报字第71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在劳改中重新犯罪,不够判处无期徒刑,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应对其所犯新罪判处若干年徒刑,并与前罪残刑合并执行注,但不超过二十年的意见。属于这种两次犯罪的犯人的实际服刑期限,是可以超过二十年的。这里需要附带指出:这个问题属于犯人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你们理解为犯人加刑问题,是不确切的。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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