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 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
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你馆1963年10月7日〔63〕发蒙领字第54号函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旅外华侨持我国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向我院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一般应依照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办理。蒙古华侨在蒙古结婚,只要在不违背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符合我国 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按外交部规定,使馆可予以结婚证明,但不能发给祖国的结婚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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