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患一期矽肺病 职工退休、退职后要求复查问题的函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患一期矽肺病
职工退休、退职后要求复查问题的函
(1964年2月20日(64)中劳薪字56号)
锡矿山矿务局:
元月十三日(64)锡资字第31号来文收悉。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退职、退休以后,第一次要求复查时,可以免费复查。以后再要求复查时,复查费自理。但经复查表明病情已发展到二三期或感染了肺结核病的,其复查费可以向原单位报销。对患矽肺病职工的复查,均应按全国总工会、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五日“关于加强对矽肺病职工的医治与疗养工作的联合指示”第五条规定精神办理。
经过复查以后,除了病情已发展到二三期或合并肺结核病的可以改变待遇以外,其余的(不论其代偿机能属于何类)一般不得改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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