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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 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64)法研字第42号
  • 【发布日期】1964-05-15
  • 【生效日期】1964-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 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
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4年5月15日(64)法研字第4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示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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