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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症如何处理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5)中劳薪字第285号
  • 【发布日期】1965-11-18
  • 【生效日期】1965-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症如何处理的函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症如何处理的函

(1965年11月18日(65)中劳薪字第285号)

沈阳市劳动局:
你局九月十日(65)沈劳护肖字第101号关于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病应如何处理的函收到。经与卫生部医政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和有关专业医疗单位研究后,答复如下:
骨结核,是骨髓和骨关节部位被结核菌感染而发生的一种常见慢性病。结核菌是通过血液的循环而传播到骨髓和骨关节部位的,并不存在压伤部位易于感染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们的处理原则,即因工扭伤后,查出患有骨结核的职工,其因治疗骨结核停工休养期间,不能按工伤待遇处理,可按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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