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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 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78]法办研字第19号
  • 【发布日期】1978-09-05
  • 【生效日期】1978-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 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
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78>法办研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87>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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