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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内 河 避 碰 规 则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02-01
  • 【生效日期】1979-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内 河 避 碰 规 则

内 河 避 碰 规 则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特制定《 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及水库航行和停泊的一切船舶和竹、木排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口可以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但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国境河流和与它相通的河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定 义
(一)船舶―包括各种船艇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竹、木排。
(二)机动船―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的。
(四)非自航船―指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五)拖轮―指从事拖带或顶推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指由拖轮和被拖、顶的船舶,竹、木排,以及其它物体编成的整体。
(七)工程船―指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
(八)在航―指船舶,竹、木排不在锚泊、系靠或搁浅。
(九)船舶长度―指船舶的总长度。
(十)船队长度―指整个船队的总长度。
(十一)航道―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十二)航路―指船舶根据河流的客观规律,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十三)干、支流交汇水域―凡不 与本河 同出一源 而流入 本河的河流称支流(小河),本河称干流(大河)。这两条河流的汇合处称干、支流交汇水域。它不包括同河源的叉河口。
(十四)顺航道―指顺着航道的方向,包括顺着直航道和弯曲航道。
(十五)横越船―指横向跨越航道的或横越顺航道行驶船的船首方向的船舶。
(十六)对驶相遇―指顺航道往来航行的两船相遇的情况。它包括对遇或接近对遇,互从左舷相遇或在弯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两横越船相遇。
(十七)横越交叉相遇―指在江河地区,两横越船的航向相互交叉,包括同流向和不同流向的。
(十八)追越―指一船 从他船正横后 大于22.5度的方向赶上并超过他船的全过程。
(十九)能见度不良―指由于雾瘴、 下雪、 暴风雨等影响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十)感潮河段―指受潮影响的河段。这个河段的界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公布。
(二十一)平流地区―指运河及水网地带水流较平缓的地区。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让


机动船航行

第三条 避让行动
(一)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了望,谨慎操作,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声号不统一时,如果条件许可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可倒车,防止碰撞。
(二)采取的任何防止碰撞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要运用良好驾驶技术。在避让过程中, 被让路船要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 并应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避让行动,挽救危局。
(四)两船对驶相遇,顺流船(下行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谨慎考虑当时环境和航道条件,及早鸣放会船声号;逆流船(上行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采取避让行动会过。双方声号统一后,不得改变。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或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第四条 机动船航行
逆流船应当靠缓流或航道一侧行驶;顺流船应当靠主流或航道中间行驶。
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五条 两船顺航道对驶相遇
(一)逆流船避让顺流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
(二)机动船驶进弯曲航段、叉口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加强了望,谨慎航行,还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注意;在见到来船时,应按本条(一)款办理,必要时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段或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顺流船驶过。
(三)如果逆流船已驶进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二短一长声,顺流船应当设法在该航段外等候。

第六条 感潮河段
两船对驶相遇,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在感潮河段界限以上,不论是涨潮或退潮,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规定鸣放会船声号。

第七条 平流、湖泊、水库地区
(一)在平流、湖泊地区:
(1)两船对驶相遇,上行船避让下行船,并按第三条(四)款的规定鸣放会船声号避让。但两船中之一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让船队。
(2)两船对遇或接近对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各鸣放声号一短声向右转向,互从对方左舷驶过。
(二)在水库地区,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八条 横越
横越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鸣放声号一长声,方可以横越。
(一)横越船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避让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二)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三)不同流向的两艘横越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第九条 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一)干流船驶经支流河口,应当在不违背第四条的要求下,尽可能地绕开行驶。在通过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并加强了望,谨慎航行。
(二)两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三)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干流船避让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相遇于干、支流交汇水域时,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四)平流地区,船舶进出干、支流在交汇水域相遇时,不适用本条(二)、(三)两款的规定,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五)自干流驶进支流或自支流驶进干流的船舶,在到达干、支流交汇水域前,如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第十条 机动船与正在施工的自航挖泥船、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当在相距一公里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要求注意;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才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十一条 限于吃水的海轮
限于吃水的海轮在航行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当在前桅横桁上显示橙黄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当遇见来船时,应及早发出会船声号要求避让。来船应当尽可能让出深水航道。如果两船都是限于吃水的海轮,应按第五条(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水翼船、汽垫船
水翼船、汽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规则各条的规定。
追越、掉头、尾随行驶

第十三条 追越
(一)不论本章各条规定如何,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当避让被追越船。
(二)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禁止追越或齐头并进。
(三)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必须取得前船同意,方可追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
(1)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两短声。
(2)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两长一短声。
(3)前船同意追越船通过,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右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一短声;如只同意从左舷追越时,应当鸣放声号两长声两短声。
(4)追越船如听到前船的回答声号和自己的要求不符,或者听不清时,可以改鸣声号或者再次鸣放原来声号,等候前船再度回答同意,双方声号一致后,才可以追越。
(5)前船同意追越后,应当采取尽量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作行动。
(6)前船如果不同意追越,应当鸣放声号四短声,追越船不得强行追越。

第十四条 船舶掉头
(一)机动船或船队,应当在掉头前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方可以掉头。向左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向右掉头,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
(二)船长三十米及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在桅上,夜间应当垂直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黑球一个,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落下(船长未满三十米的机动船包括船队掉头时,也可以显示)。
(三)过往船舶应当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船尾随行驶
机动船尾随行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六条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竹、木排相遇
(一)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尽量靠边行驶。当机动船发现双方距离逼近,情况危急时,也应采取积极避让行动。
(二)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本条(一)款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白天应当及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手电筒左右横摇,机动船看见这个信号,应立即采取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三)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也不可以驶进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
(四)人力船、帆船在狭窄或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滩险处,不得防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五)重载人力船、帆船,如果要求机动船减速,白天用白色号旗,夜间用白光灯或白光手电筒在空中上下挥动。
(六)人工流放的竹、木排见到机动船驶来, 要及早调顺排身, 以便于机动船的避让。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十七条 帆船、人力船、竹、木排相遇
(一)两帆船相遇,顺风船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或抢风,左舷受风船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避让下风船。
(二)两人力船相遇,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三)帆船避让人力船。
(四)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竹、木排。
渔船、停泊船及其他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渔船
渔船捕鱼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第十九条 停泊
船舶或竹、木排不可以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有碍航行的其它地点锚泊或系靠。所停泊的地点,不得遮蔽航行标志、信号。

第二十条 港内航行
(一)机动船在港内航行,要适当控制船速。
(二)机动船靠离码头、船舶、坡岸、 进出锚地或进出档以前, 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并且要等到周围环境确实没有妨碍以后, 才可以行动; 正在上述地点附近行驶的船舶,听到声号后,严禁抢档,应当绕开行驶或减速等候。
(三)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来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因工作需要者除外)
(四)帆船、人力船或竹、木排编结成队时, 如果没有机动船拖带, 禁止在港内行驶。
(五)禁止人力船、帆船在港内拖带浮材或其他物体。

第二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
(一)船舶在雾瘴、下雪、暴风雨或任何其他能见度受到限制的天气中航行,不论是否装有雷达等雾航设备,均应适当减速,加强了望, 密切注意现场环境和
条件, 谨慎驾驶,必要时,应及早选择安全地点停泊。
(二)在航和锚泊的船舶还应当发出下列声号:
(1)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每隔约一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
(2)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每隔约一分钟,急敲号钟或其它有效响器约五秒钟。
(3)机动船、船队、驳船、工程船或竹、木排锚泊时,每隔约一分钟,急敲号钟或其他有效响器约五秒钟。锚泊的帆船、人力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其它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为止。

第二十二条 机动船减速的规定
机动船经过下述船舶或地段,应当及早减低速度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
(一)要求减速的船舶。
(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渡口、浮坞,正在进行水上、水下工程的水域,鱼苗养殖区,险堤险岸,易激起巨浪的地段,其它要求减速的地段。
(三)要求减速的船舶或者地段,由于本身防浪能力和防浪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不能因本条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时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在此时间内,凡是可能和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都不可以显示。
(二)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
(三)各条规定的号灯、号型,均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如果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显示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一垂直线上。灯光性质、装置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航的机动船
(一)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超过五十米,也可以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
(二)水翼船、汽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在航时,除本条(一)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一盏黄光环照闪光灯。
(三)无仓室设备的小机船(包括船用救生艇),如果条件不具备,可以不显示上述号灯,但应当在桅灯的位置显示红、绿光并合灯一盏。

第二十五条 吊拖、顶推和傍拖船舶
(一)机动船吊拖、顶推和傍拖在航时,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显示:
(1)吊拖船舶、顶推又吊拖船舶―垂直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或傍拖船舶(竹、木排)―垂直显示白、绿、白光桅灯各一盏。如果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竹、木排―垂直显示白光桅灯三盏。
(4)吊拖船舶或竹、木排,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以便于被拖船舶或竹、木排操舵,但灯光不可以在正横以前被看见。
(二)一艘以上拖轮共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按照所采取的拖带形式显示号灯:
(1)两艘拖轮共同顶推或傍拖船舶时,应当在一艘拖轮上显示推船队的号灯。另一艘拖轮只显示被拖船号灯。
(2)数艘以上拖轮前后吊拖船舶或竹、木排,或两艘拖轮采用又吊拖又顶推混合队形时,最前面一艘拖轮显示吊拖号灯,后面的拖轮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三)被吊拖、顶推、傍拖的船舶或竹、木排在航时,应当显示下述号灯:
(1)被吊拖、顶推、傍拖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如果被编组为多排一列式队形,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显示绿光舷灯。顶推、傍拖时如被拖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尾,还应显示白光尾灯。顶推船队中最前的一艘船的船首,应当另显示白光船首灯一盏。吊拖船队中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帆船、人力船、物体被拖带、顶推、 傍拖时, 应当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傍拖时灯光不可以在正横后被看见。 当编组为多排一列式时, 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3)竹、木排被吊拖时,应当在竹、木排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第二十六条 在航的人力船、帆船及竹、木排
(一)人力船、帆船在航时,应当在船尾最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二)帆船遇见机动船驶来时,应当及早在船头显示另一盏白光环照灯或白光手电筒,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三)竹、木排流放时,应当在前后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高出排面至少一米。

第二十七条 渔船
渔船不捕鱼时,应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号灯,捕鱼时应当显示下述号灯或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 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锚泊的号灯外, 还应当垂直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二)人力船、帆船不论在航或停泊捕鱼时,夜间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三)机动船或人力船、帆船,当有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小三角红旗一面。

第二十八条 失去控制船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驳船应当尽快选择安全地点锚泊。未锚泊前,在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应当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垂直悬挂黑球两个。

第二十九条 进入工地的工程船
(一)工程船进入工作位置固定的工地时,夜间在前桅杆处显示环照灯三盏,构成一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在桅顶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另两盏环照灯应在横桁两端显示,通航的一舷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舷为红光环照灯。 白天在横
桁两端, 悬挂号型两个,通航的一舷为黑球灯。白天在横桁两端,悬挂号型两个
,通航的一舷为黑球一个,不通航的一舷为黑十字号型一个。
(二)凡从事潜水工作的工程船,有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旗一面。
(三)自航挖泥船在航施工时,不显示本条(一)款号灯、号型,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垂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上下为黑球中间为白色菱形的号型。
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拖轮按拖、顶等情况显示号灯外,被拖带的工程船应当显示与自航挖泥船相同的号灯、号型。
(四)工程船包括自航挖泥船在内,未进入工地时,不显示上述号灯、号型,应当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五)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五十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三十条 装运危险品
装运爆炸、易燃危险品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外,夜间还应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旗一面。

第三十一条 横江轮渡
横江轮渡在航时除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黑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第三十二条 停泊和搁浅船
(一)长度不满五十米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如长度在五十米及以上者,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在船首悬挂黑球一个。
(二)竹、木排停泊时, 夜间应当在靠航道一侧, 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四)搁浅的机动船、驳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还应当垂直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垂直悬挂黑球三个。
(五)停泊的船舶或竹、木排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或竹、木排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旗一面。

第三十三条 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或地段,应当在桅杆处或地段上、下两端,夜间垂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垂直悬挂"RY"信号旗一组。

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三十四条 声号设备
(一)机动船必须配备号笛一个和号钟一只。
(二)非自航船、人力船、帆船以及竹、木排必须配备号钟或铜锣或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第三十五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间隔时间―一组间声响信号的间隔约为一秒钟;组与组间的间隔时间约为六秒钟。
机动船看见其他船舶或竹、木排需要使对方注意或表示本船的行动或意图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的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述的声号:
(1)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2)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3)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有后退倾向。
(4)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5)五短音―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6)一长声―要求来船或附近船舶注意或表示我将要离开码头、泊位。
(7)两长声―我要靠泊或我要求通过船闸。
(8)三长声―有人落水。
(9)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时,表示"我将要或正在向右转弯"。
(10)一长二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时,表示"我将要或正在向左转弯"。
(11)一长三短声―拖船通知被拖船注意。
(12)两长一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13)两长二短声―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14)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15)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16)一长二短一长声―要求来船等候我通过。
(17)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减速或停车。
(18)三短一长声―我需要援助。
(19)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监督艇联系。
(20)一短一长二短声―我要与航道艇联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附则
(一)本规则的四个附录,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它与本规则条文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
(三)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图一(略)
附图二(略)
附图三(略)
附图四(略)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 内河避碰规则》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

为整顿水上秩序,保证航行安全,促进内河水运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全国统一的《 内河避碰规则》,现予以公布。 并决定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零时起开始执
行。 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交通、航运部门和有船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干部和船员有关安全生产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船舶航行要经过检验和丈量;驾驶、轮机人员要经过考试,并领有合格证书;出航要办理签证,夜间航行必须显示航行灯号,严禁无证驾船,严禁超载、超额违章航行。二、 各级港航监督和航政部门应当 积极配合各有船单位, 认真宣传贯彻《 内河避碰规则》。各级交通航运部门和有船单位接到通知后,除大力开展宣传外,首先要认真组织干部和船员学习驾驶操作技术业务和《 内河避碰规则》,尽快提高驾驶技术水平,熟悉和掌握规则,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 各单位要对所属船舶的号灯、号型、号笛、号钟等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前按规定配备齐全。
四、 各专业学校及培训班,在培养内河驾驶人员时,应将《 内河避碰规则》列为主要课程。
五、 各省、市、自治区,可按《 内河避碰规则》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六、 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长江避碰规则》废止。

交通部关于《 内河避碰规则》延期实施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一日)

(79)交港字57号关于颁布实施《 内河避碰规则》的通知下达后,各地交通、航运部门和有船单位都为执行该规则积极进行了准备。据有些单位反映今年七月一日实施该《规则》时间较紧,尚有些准备工作要做, 如船上灯号设置, 避碰规则印刷等均来不及安排。为此,现决定将《 内河避碰规则》延至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零时开始施行。在执行中要进行深入动员教育,以提高广大职工对《规则》重要性的认识和树立坚决执行的牢固思想。
鉴于这是我国解放以来第一次颁发的全国统一的 内河避碰规则,我们准备先试行一段时期,经过实践,加以修改补充,再报请国务院批准正式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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