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公发[1979]181号等
- 【发布日期】1979-12-26
- 【生效日期】1979-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79>法研字第30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79> 高检一文字第67号,公发<1979>181号)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 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 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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