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1-14
  • 【生效日期】1980-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本院核准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
三、凡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不要上报。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就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类推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查,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应当签署意见,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本院审核;不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经本院审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类推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类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专门人民法院报核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