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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