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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6-12
  • 【生效日期】1982-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1982年6月12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
去年改进改造工作会议和“人劳”会议之后,各省、市、自治区的监管改造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在落实“八条要求”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大多数监管改造场所的生活卫生情况大有改善,但今年春夏以来,有些监管改造场所陆续发现急性和恶性传染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160名在押人犯,22人患了白喉,人人住院,一人合并心肌炎死亡。该市长林子劳教所先后30人患斑疹伤寒。黑龙江富裕县收审站100余名收审人员得了白喉(已全隔离),死亡1人。双鸭山市收审站180余名收审人员中有27人患有突发性斑疹伤寒,16人住院。辽宁复县看守所和收容所陆续发现20名人犯,2名干警患了斑疹伤寒(已封锁隔离、住院治疗)。
上述疫情虽然只发现于个别场所,但病情重、蔓延快,后果严重,既对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不利,又对社会影响不好。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抓好监管改造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为此要求:
(一)公安和检察机关立即会同监管改造场所有重点地进行一次卫生防疫大检查,表彰推广先进,督促帮助后进,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采取切实措施预防消除疾病;一旦发现传染病,特别是恶性传染病,要立即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隔离,以防蔓延。
(二)努力在短期内消除人犯被褥衣物和食宿场所的臭虫、虱、蚤、蚊、蝇。
(三)搞好饮食卫生、禁食腐败食品,保障开水供应,防止“病从口入”。
(四)监管食宿场所要定期清扫消毒,搞好通风降温与防暑。
目前搞好卫生防疫在物质条件上还有一些困难,各级领导应尽力解决,监管改造场所要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发挥主观能动性,因陋就简,尽最大努力把卫生防疫搞好,以保障人犯健康,促进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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