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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12-03
  • 【生效日期】1982-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1982年年12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发布以来,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行动迟缓,抓得不力,或者只重视文化补课,忽视技术补课现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部署要得当
技术补课,是提高青壮年工人技术素质的一件大事。在工作部署上,文化、技术理论补课要交叉进行,互相促进,不要完全分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要尽可能组织脱产轮训,并充分利用技工学校的条件。补课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同企业整顿、技术改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结合起来,收到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

二、补课对象
凡1968年至1980年进入企事业单位,属于三级工(含三级工)以下的技术工种工人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均应列入初级技术补课范围。熟练工种的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的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酌定。
技术工种,一般指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关键岗位,由企事业主管部门确定。
尚未转正的学徒工和已转正但未定级的工人,均按学徒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转正、定级考核,不列为补课对象。
1979年以来认真进行过技术考核,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达到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三级工应知应会要求的,可不再补课。
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到对口工种专业的,中专毕业分配当工人的,正在职工大学、电大、函授大学学习的,长期以工代干的,均不列入补课对象。

三、补课的内容和要求
补课的内容,应包括学习初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训练。
初级技术理论补课,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工种或行业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通用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有关的主管部门制定。
补课教材,可以尽先选用现有教材。对于专业性强的短缺教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一些力量编写。
实际操作技术,应通过各种灵活形式着重进行本等级基本功的训练。

四、考核和发证
考核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监督检查。补课合格证由考核单位颁发。

五、加强组织领导
技术补课工作,任务繁重,职工教育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紧密配合,统筹规划,搞好协调管理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综合指导,日常工作由企事业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组织进行。有些地方因职责不清,影响工作开展的,应迅速明确分工。
在技术补课的同时,要加强学徒培训工作。对已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和经过“双补”合格的工人,要注意巩固提高,并有计划地进行中级技术掊训。要及时从中级技术工人中择优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对一些后继乏人的特殊待业和特殊工艺,更应给予注意。
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职工(工农)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局(厅)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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