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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 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12-20
  • 【生效日期】1983-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 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
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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