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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
  • 【发布文号】国气人字[1984]第396号
  • 【发布日期】1984-10-15
  • 【生效日期】1984-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通知

(1984年10月15日)
(国气人字〔1984〕第396号)

我局在1980年曾以中气计字〔1980〕第170号文印发的“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是参照国发〔1980〕1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中”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的标准执行的。现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的精神,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也作相应调整。
现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文(见附件一)和地质矿产部地劳(1984)354号文(见附件二),转发你们。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请按调整后的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执行,津贴标准范围界限仍按中气计字〔1980〕第170号文规定办理。调整后所需费用,从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件一: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作适当调整。你部地劳〔1984〕354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稿)》,经我们研究,同意从1984年7月份开始执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业、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同时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本年已拔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件二: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复函同意适当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地质野外队的队部(含大队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津贴标准,不作调整。
2.地质野外队从事野外工作的分队以下的职工,在现行普查、勘探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3角。
对分队部职工区别情况对待:住在大队部所在地和县以上城市的分队部,野外津贴不调整;住在小城市或比较固定,条件较好的分队部,野外津贴可少调;随野外班组、机台经常流动的分队部,其野外津贴可按分队以下职工调整。具体如何办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3.对地质野外队中少数高度流动分散、就餐没有固定地点、生活费特别高的各类地质普查小组人员(如踏勘性普查小组、区调小组),其野外津贴参照出差途中补助费标准调整。
在野外工作期间,各类地区津贴标准(见附表)为:
一、二类地区每日2元8角;
三、四类地区每日2元3角;
五至九类地区每日1元8角。
对享受上述津贴标准的地质普查小组,一定要按照以上所定条件从严掌握,不得扩大执行范围。这些人员在结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队或大队部工作期间,即改按分队或大队部所在地津贴标准执行。
4.参照出差补助费地区分类的调整和根据野外工作地区实际情况,对有些确实不合理的野外津贴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由各地质矿产局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同意,同时报部和劳动人事部审定后执行。
5.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和地区,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今年所需增加的资金,在已下达各单位的地质勘探费中调剂解决,或从各单位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6.调整野外津贴后,1984年工资总额计划作相应调整,报部备案。

表: 调整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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