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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办)发[1985]14号
  • 【发布日期】1985-07-02
  • 【生效日期】1985-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法(办)发〔1985〕1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二号刊登了我院1984年9月8日(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中《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0月10日(84)法办字第128号文件中《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刊登时,我院对这两个文件的个别内容和一些文字,作了适当的修改。今后执行这两个文件,应以公报刊登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的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是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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