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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8-16
  • 【生效日期】1985-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8月1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个规定也适用于未满18岁的反革命分子和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也应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对未满18岁的反革命分子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时,应根据 刑法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了反革命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刑法五十二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个规定也适用于不满18岁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但是,在决定是否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的期限时,都要按照 刑法十四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从严掌握,一般可以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请示
(冀法研〔198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审理侯继跃(15岁)故意伤害案时,对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侯继跃不满18岁,没有公民权(这里实际指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种意见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那时被告已满18岁,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认为,公民权与 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刑法五十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包括其他三项权利,而且 刑法中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款没有规定年龄限制。因此,我们意见对不满18岁的反革命犯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当否,请批示。

198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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