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
- 【发布文号】法(司)发[1985]23号
- 【发布日期】1985-09-20
- 【生效日期】1985-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法(司)发<198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对一九八0年十二月司法部、财政部制订的《 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法院业务费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费的开支范围,更不得将业务费挪作它用。
附件: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的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摄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它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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