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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2-17
  • 【生效日期】1986-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1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 刑法七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缓刑的理由。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执行拘留或者劳教的同时,继续进行考察,并将拘留、劳教的期间计算在考验期内。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有些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其问题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于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适用 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不明确,需要作出解释,我们讨论的情况是:

一、对此类犯罪分子可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 刑法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又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继续危害社会,已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虽然其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应比照 刑法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 刑法七十条规定,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因此,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虽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不应撤销缓刑。

二、对此类犯罪分子如果不撤销缓刑在其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继续计算考验期。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停止计算考验期,待其拘留、劳动教养解除后再继续计算考验期。
以上两个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也不一致,究竟应如何执行 刑法有关规定,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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