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3-28
  • 【生效日期】1986-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6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6〕桂检刑字第10号函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等两种情况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引用刑诉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对“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案件,由于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六种情形,所以,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的酌处。

三、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有关条文的修改问题,我院将予以考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