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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办好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牧渔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1986]农(渔)第50号
  • 【发布日期】1986-05-27
  • 【生效日期】1986-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办好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办好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通知

(1986年5月27日〔1986〕农(渔)第50号)

去年水产品价格放开后,水产品交易市场活跃,上市品种增多,质量也有所提高,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开始形成,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主要海水产品产区和集散地购销秩序混乱,哄抬物价、抬价抢购、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情况比较严重,损害了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要积极建立各种形式的蔬菜和副食品批发市场,为大批量农产品进城创造条件”的精神和“既要搞活经济,又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制止违法活动,进一步疏通海水产品的流通渠道,保护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很有必要在海水产品集中产区和主要集散地设立并办好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或单独设立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已设立的要继续办好。批发市场应在交易场地、检斤验质、保鲜加工、储存运输、市场信息以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尽可能地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

二、海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可进场交易,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可进场批量采购。企业和个人经营海水产品,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持有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三、在集中产区,主要海水产品的批量交易必须在批发市场内进行,不得场外成交。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严禁哄抬物价、抬价抢购、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四、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除积极协助办好批发市场外,还应积极参与市场调节,通过购销吞吐,调剂淡旺季供应,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五、海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水产部门单独设立的,可收取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应尽量从低,原则上以维持批发市场开支为宜。提供设备的,可酌情收取少量的租赁费。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海水产品批发市场具体管理办法。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先行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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