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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8-28
  • 【生效日期】1986-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28日)

当前国际市场油价暴跌,外商来合作开发投资相应减少,国内资金短缺,海洋石油的勘探和开采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支持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对为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材料,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此,现就有关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而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可享受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同样的税收优惠,即按海关总署和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的《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82)署税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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