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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2-18
  • 【生效日期】1986-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近年来,有些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询问,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油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为了严格控制烧油量,加快压缩烧油的步伐,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原油和重油,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其税额按(82)财税字第195号文核定的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征收。对议价油的油价加上应征税额高于国际价格的,仍按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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