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
场站国际集装箱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颁发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在集装箱场站的管理,明确集装箱场站与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相互责任,更好地为集装箱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国际集装箱堆存、装箱、拆箱、中转、修理、清洗等有关业务的集装箱场站(以下简称场站)。
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间集装箱运输的船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
三、场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场站应设立在交通方便的地点。
2.场站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设备。
3.场站应有围墙、门卫和检查设施。
4.场站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5.场站应有集装箱箱卡管理或电子计算机管理设备。
6.场站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口、场站应与船公司签订协议,严格信守协议规定。
进场
五、船公司向场站运送集装箱,除双方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场站,并及时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六、集装箱进入场站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由承运人与场站办理交接并签署《设备交接单》。《设备交接单》由船公司提供,场站负责填写。
七、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提供前一天的《集装箱进站日报》(格式见附表一)。
堆存
八、集装箱进入场站后,场站应按双方协议规定,区分不同的船公司将空箱和重箱分别堆放。空箱按完好箱和破损箱、自有箱和租箱分别堆放。
九、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代理人报送《集装箱堆存日报》(格式见附表二)。
十、集装箱进入场站并经双方签署《设备交接单》后,场站应对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和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如有损坏或灭失,由场站承担责任。
十一、场站未经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堆存的集装箱占用、改装或出租。否则应负经济责任。
装箱
十二、场站装箱,应凭船公司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发放通知单》提取空箱。
十三、货物装箱前,装箱人必须检查所用的集装箱,对不适合装货的集装箱,不得使用。并应及时联系船公司采取必要措施。
十四、装箱人对箱内货物进行必要的绑扎加固,使之符合陆运、海运要求。箱内货物积载要适当。由于货物装箱不当而引起的人员伤亡、货物及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损失,由装箱人负责。
拆箱
十五、场站按照船公司的要求拆箱。拆箱后必须进行一般性清扫,清除箱内残留物(如木板、铁钉、纸板、塑料纸、绳索、绑扎及垫衬材料、洒漏的地脚货等),并除去箱体上原有各种货运标志。
对于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拆箱后由船公司代理人安排清洗或消毒,然后除去危险品标志。
十六、场站应于拆箱和清扫完毕的次日向船公司代理人提供《集装箱拆箱日报》(格式见附表三)。
十七、拆箱和清扫后的空箱,场站应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堆存和调运。
中转
十八、场站根据中转箱发送的不同目的地,应按船、按票集中堆放,并严格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中转计划安排中转。
十九、场站应每月向船公司代理人提供《中转箱盘存报告》(格式见附表四)。
出场
二十、集装箱空、重箱出场凭船公司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发放通知单》办理。
二十一、船公司从场站调出集装箱,除双方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场站,并及时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二十二、场站应按船公司代理人要求按时发放集装箱。
二十三、集装箱出离场站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由承运人与场站办理交接并签署《设备交接单》。《设备交接单》由船公司提供,场站负责填写。
二十四、场站应每日向船公司代理人提供前一天的《集装箱出场日报》(格式见附表五)。
修理和清洗
二十五、经营集装箱修理、清洗业务的场站与船公司签订集装箱修理、清洗协议。
二十六、修理、清洗前,场站应提出估价单,经船公司确认后方可修理和清洗。修理、清洗(包括清除危险品标志)过的集装箱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由船公司验收认可。
二十七、场站如无条件进行集装箱修理、清洗,应及时向船公司提供需要修理、清洗的集装箱的数量及箱号,以便船公司另作安排。
二十八、场站应及时向船公司代理人提供《修理、清洗报告》(格式见附表六)。
其它
二十九、货主的自备箱和租箱,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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