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颁发《疏浚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颁发《疏浚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87)交基字153号1987年3月7日)
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计标(1985)352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编制《疏浚工程概算定额》,作为我部编制疏浚工程概算的依据,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0年(80)交基字1939号文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指标》,因编制基础已有很大变化,自即日起停止使用。各单位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编制疏浚工程概算时,可参照《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编制。
现将使用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审定的工程概算均不作调整。
(二)在使用《疏浚工程概算定额》时,如有不同意见需由我部仲裁的,由部基建局负责。定额解释由航道工程定额分站负责。
(三)《疏浚工程概算定额》由航道工程定额分站出版发行,订购办法由该站另行通知。
(四)请各单位将使用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部基建局并抄送航道工程定额分站。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