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 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
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
(津公积金中心〔2003〕62号)
为方便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8号)和《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9]56号),制定本规定。
一、委托提取住房资金是对已偿还首月贷款本息或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未有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等帐户提取住房资金,划入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的代扣帐户内。
二、管理职责。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负责承办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业务。
三、适用范围。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支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并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贷款逾期的(含由担保公司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在偿清逾期本息后,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
四、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并经单位签章。
(二)借款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和《委托扣款协议书》: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
3、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4、《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
借款人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资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以及夫妻关系证明。
(三)受托银行在借款人当月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的约定,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资金帐户提取资金并划入借款人代扣帐户内。
(四)受托银行划款后,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凭证,作为单位登记住房资金账目的依据。
五、委托提取的规定
(一)提取金额:
受托银行在借款人足额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借款人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借款人应及时补齐,否则按逾期处理。
(二)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借款人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
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各帐户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生效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不适用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可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8号)中偿还贷款提取的相关规定到受托银行柜台办理提取手续。
(四)借款人或配偶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借款人代扣帐户变动时,借款人及配偶应到受托银行办理《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手续,并重新签订《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
(五)《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签订后,在首次提取住房资金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
借款人或配偶自愿终止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应到受托银行填写《终止委托提取申请书》,办理《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
六、借款人可以到受托银行领取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为www.housefund.com.cn 或www.zfgjj.com.cn)下载《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
七、本规定自2003年 1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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