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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 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
  •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7)43号
  • 【发布日期】1987-08-29
  • 【生效日期】198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 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
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29日劳人薪(1987)43号)

四川省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省人事局七月二十八日川人工(1987)13号文收悉。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可否参照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享受的在京生活补贴,是经中央、国务院同意,做为特殊问题予以解决的。仅限于因工作需要调来北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不适用于其他地区和城市。因此,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不能参照劳人薪〔1984〕129号、劳人薪〔1985〕51号文件精神办理。请你们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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