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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12-08
  • 【生效日期】1987-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混杂自行车商标、零件配成整车出售开具零件发票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87〕第36号文)收悉。我局同意你们所提的几点处理意见。
近来,有些自行车零件商店和五交化商店,用各种商标的自行车正品、副品或者残次零部件混合装配成自行车套件,以自行车零件名义出售,再由购货方组装成车销售给消费者。这种做法,对制造、销售假冒、劣次商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构成假冒商标行为,犯侵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因此,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检查、经常监督各名牌商品生产厂家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特别要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健全制度,严禁残次的成品和零部件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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